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格典案例 | 公司单方面降薪,拒发百万奖金,结果赔偿80W

格典律师

张某于2008年1月14日入职深圳市茁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,在市场销售岗位工作18年,月固定工资一直为17250元,另有商务奖金和专项激励奖金。2025年4月,公司在未与张某协商的情况下,单方面将固定工资降至12000元,余下5250元改为“预发绩效”。与此同时,公司还拒绝支付两笔钱:一是张某2023至2024年完成的三个新项目激励奖金,合计55万余元,理由是“内容仍在讨论”;二是深圳特发信息终端版权销售项目的1500元商务奖金,理由是“项目不属于其业绩范畴”。2026年3月7日,张某以“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”为由发出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》,并委托广东格典律师事务所范雪敏律师提起劳动仲裁。

【律师打法】证据上,律师指导张某固定了四类材料:工资单(证明降薪事实)、项目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(证明项目归属)、回款通报邮件与商务奖金邮件(证明回款及计算依据)、公司公示的《2023年运营商市场目标与激励制度》及官网截图、微信群公示链接、原法定代表人“先发10万预发奖金”的微信(证明激励制度真实存在且已实际执行)。法律上紧扣两条:《劳动合同法》第35条,变更劳动合同须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;第4条,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须经民主程序。同时主张举证责任在公司——调薪合法性、项目归属,公司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后果。

【三个回合的攻防】关于降薪——公司辩称经营严重亏损、已征求工会意见并召开全员大会。律师反驳:提交的《利润表》《纳税申报表》不足以证明严重亏损;调薪属变更劳动合同,必须协商一致,张某已明确不同意,公司仍单方降薪于法无据。仲裁委认定降薪违法。

关于商务奖金——公司称项目非张某负责。律师提交聊天记录证明其全程参与合同起草、修改与沟通,且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,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。仲裁委裁决支付。

关于激励奖金——公司以“制度未最终确定”“金额过高系自行填写”“已领商务奖金属重复主张”抗辩。律师以制度文本+公示链接+预发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,并指出商务奖金与激励奖金性质不同、不存在重复。仲裁委裁决支付。

关于经济补偿基数——公司主张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实发工资16375元计算;律师主张应将固定工资、商务奖金纳入应发工资范围,且2026年2月发放的2024年度奖金不属于离职前12个月范围。仲裁委认定月平均应发工资为17375元,结合18.5年工龄,裁决经济补偿321437.5元。